实用手册:应对法院违法的正确打开方式(1)
法院面临的不是“执行难”的问题,而是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问题。
法院会武术,谁也挡不住。在一起普通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过程中,当事人遭遇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两次退回申请执行材料。那么,如果法院违反规定,就是不立案,也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,当事人应该如何应对呢?下面就是正确打开方式。
第一步: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八条: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,按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十三条: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、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,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,以及有案不立、拖延立案、干扰立案、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,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。
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,查明事实,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,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投诉,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。在实践中,由于受诉法院产生了违法行为,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和投诉较为妥当。具体受理投诉的部门一般是法院的信访部门。
第二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六条: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,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,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,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。
如果执行法院没有正当理由,在六个月内不执行的,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、指导的职责,对于下级法院的违法行为,上一级人民法院也有权予以处理。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是上一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。
第三步:
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》第二十九条:违反规定,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,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,给予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在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》详细列明了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各种情形和具体处分方式。如果法院工作人员故意不予受理案件,置当事人权益于不顾,有可能违反该条例的规定而应予处分。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投诉应当向法院的监察部门提出。
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于申请执行的案件既没有立案执行,也没有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,是否属于拖延、违法办案,当事人还需要进一步向有关部门反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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